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职工李清的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认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需向李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余元。
事件起因于2023年3月22日,该公司主管宋某通过内部邮件正式通知李清,要求其自即日起接手离职职工刘某的电商订单业务。李清虽回复“收到”,但随即与主管沟通,以自身工作已饱和、无法兼顾为由,请求公司安排其他人员接手。
在后续多次沟通中,李清明确表示,其工作量在2023年3月接手另一名离职职工的餐饮订单后已大幅增加,对接销售人员从18名增至52名,工作压力巨大。若再接手电商订单,将需要大量加班,超出合理负荷。然而,公司坚持认为该安排合理合法,并以李清的拒绝属“不服从管理”为由,于2023年6月21日向其发送辞退通知书,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清拒绝工作安排的行为不足以构成公司单方解雇的法定理由。法院结合证据确认,李清在接手新工作前已存在加班情况,而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其工作量不饱和,也未能证明工作安排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针对此案,法律专家指出,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时,需充分考量职工的实际工作负荷。安排职工接手离职同事工作,应评估其合理性与可行性,并与职工协商沟通。若职工因工作量饱和而合理拒绝,用人单位应采取协商调整等合理方式解决,而非直接解雇。同时,专家提醒职工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备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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